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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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合永支行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偿还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30,000.00元,利息805.00元(截止2020年1月2日),本息合计230,805.00元,并按合同约定月利率7.50‰上浮40%计算给付自2020年1月3日起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利息。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的房屋(房权证号:围场县房权证围房字第××号)(房屋他项权证号:房他证围房字第××号),在上述判决第一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62.08元,依法减半收取2381.0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02-14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