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北省人民医院卫生印刷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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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197809.10元(已垫付10000元);

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2730.40元;

原告***返还被告***、***500元;

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62元,减半收取计2931元,由被告***、***负1131元,被告恒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1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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