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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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0民撤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永吉,湖南锐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鹏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因***与***、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郴州路桥公司)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湘10民终676号生效判决,向本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乐永吉、被告郴州路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或变更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0民终676号民事判决,在判决分配***与***夫妻共同财产时,剔除***享有的1,080,000元工程款;2.确认***收取的2,332,920.7元工程款中,***享有其中1,080,000元工程款,***对***的1,080,000元工程款无权分配;3.本案诉讼费由***、***、郴州路桥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0民终676号民事判决内容错误,侵害***合法权益。***已收取的2,332,920.7元工程款中有属于***所有的1,080,000元债权,该1,080,000元不属于***与***的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用于分配。***作为实际施工人,依法享有对***的债权,而且***的权利经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2018)湘1124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确认,合法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有权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或变更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10民终676号民事判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三人撤销之诉,主要是为了保护受错误生效裁判损害的未参加原诉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由于第三人本人以外的原因未能参加原诉,导致人民法院作出了错误裁判,在这种情形下,法律赋予本应参加原诉的第三人有权通过另诉的方式撤销原生效裁判。本案系***针对本院已生效的(2019)湘10民终676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676号民事判决)而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依据是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1124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2615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其对郴州路桥公司享有的521,637元工程款债权,而676号民事判决分割的是***对郴州路桥公司享有的1,166,460.35元工程款债权,该案中实际履行给付义务的是***,而不是郴州路桥公司,郴州路桥公司在676号民事判决中仅履行协助执行的义务,676号民事判决并未实际损害***的合法权益。而且***可依据已生效的2615号民事判决直接向道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郴州路桥公司,亦不妨害***权利的实现。因此,***不符合提起本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红兵 审判员 陈新德 审判员 王宪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肖露华 书记员 魏小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