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兴龙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南兴龙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利率按约定月利率2%自2015年10月14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欠原告湖南兴龙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6037.34元,合计22437.34元,由被告怀化星旗房地产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