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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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龙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浙1181执1538号 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严海燕、邱利标、何根花: 申请执行人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严海燕、邱利标、何根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1181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向龙泉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严海燕、邱利标、何根花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997.4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龙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受偿本息56941.8元。据此,龙泉市人民法院(2020)浙1181民初1681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金钱给付标的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