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乳山市富大房地产有限公司
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19746.48元及利息(按照合同的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16000元。

三、山东乳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登记在***名下、位于乳山市屋【房产证号:乳山房权证银滩字第××号;土地证号:乳国用(2012)第26315号;他项权证号:乳房他证银滩字第××号】在抵押担保债权范围内就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山东仁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36元,由***、仁合担保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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