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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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小塘誉雄金属制品厂 佛山市顺德区牛公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佛山市顺德区牛公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955321元、违约金7504元并以955321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16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佛山市顺德区牛公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二、廖剑飞、***对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佛山市顺德区牛公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受理费13523.78元,减半收取计6761.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61.8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牛公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对于原告预交的11761.89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