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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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华恒自动化仪器仪表有限公司 江苏蓝天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323执15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蓝天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住***。 被执行人:山东华恒自动化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蓝天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华恒自动化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2021)鲁0323执155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山东华恒自动化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已按照(2019)鲁0323民初113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履行完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1)鲁0323执155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 审判员 孙淑海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永增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