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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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院 | 宁晋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 损失23122.89元; 二、宁晋县华飞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 日起五日内赔偿***损失29278.27元; —9— 三、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宁晋县供电分公司自本 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损失26426.09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 负担867元,***负担230元,宁晋县华飞保温材料有 限公司负担291元,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宁晋县供电 分公司负担2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 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