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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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六四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徐云旺徐×11700元。 二、由被告白艳龙白×、史志琴史×1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徐云旺徐×6000元(已给付)。 三、驳回原告徐云旺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17元,减半收取计958.5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负担92.5元,由原告徐云旺徐×负担8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