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纠纷其他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邯郸市丛台区尚善家电销售有限公司 河北善恒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银行卡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奔驰轿车一辆(车牌号:冀D×××××); 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存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邯郸市武安支行,账号:62×××1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邯郸市中华支行,账号:62×××86;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邯郸市邯郸车站滏东支行,账号:62×××20); 三、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中国民生银行邯郸渚河路支行存款,账号:62×××88; 四、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存款(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邯郸市邯郸车站滏东支行,账号:62×××9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邯郸市邯郸中华迎宾支行,账号:62×××89); 五、冻结被申请人邯郸市丛台区尚善家电销售有限公司名下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支行存款,账号:86×××23; 六、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善恒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光大银行邯郸市开发区支行存款,账号:54×××44。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