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衡阳市金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封备战与被告衡阳市金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黄科珲签订的《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

二、被告衡阳市金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科珲于本判决生效起10日内向原告封备战支付1310000元及其资金利息,利息按照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125000元的利息从2008年1月30日起计算,100000元从2011年11月15日起开始计算,900000元从2011年11月23日起开始计算,50000元从2011年12月8日起开始计算,135000元从2012年11月2日起开始计算);

三、驳回原告封备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116元,由封备战负担154116元,由衡阳市金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黄科珲共同负担38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25
发布日期 202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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