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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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南方宇航高精传动有限公司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用减速机厂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用减速机厂、被告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湖南南方宇航高精传动有限公司给付货款3546.15元; 二、驳回原告湖南南方宇航高精传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1元(因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诉讼请求金额由817382.75元变更为217382.75元,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987元,退回原告1426元),由原告湖南南方宇航高精传动有限公司负担4511元,由被告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用减速机厂、被告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按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