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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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市分公司垫付的保险理赔款15,000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县支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应支付的保险理赔款15,000元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诉讼费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现金交纳的,直接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点交纳;汇款或转账的,开户银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户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81010321000000181。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