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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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市国腾实业集团葆春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借款本息688686.95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资金占用费和违约金的计算:自2019年8月7日起以688686.9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9月20日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重庆市国腾实业集团葆春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万州微型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费60000元; 三、被告重庆跨越卓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权辉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昌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国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被告重庆市国腾实业集团葆春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8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344元,由被告重庆市国腾实业集团葆春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权辉商贸有限公司、重庆市昌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重庆市国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跨越卓远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20-12-10 |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