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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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品利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品利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万州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代偿的资金180520元及积欠资金占用费114048.94元,并从2020年12月8日起,以代偿资金1805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资金占用费给付至付清之日止; 二、原告重庆市万州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持有的重庆品利实业有限公司4%的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在抵押物财产价值315513.90元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重庆品利实业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被告重庆品利实业有限公司应履行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重庆市万州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1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860元,由被告重庆品利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