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京博泰毕节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毕节市天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毕节市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黔民初135号民事判决;

二、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前向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结算款83597789.99元;

三、毕节市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二项工程结算款在40424181.88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四、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环城东路陈家祠堂搬迁安居用房项目”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工程结算款83597789.99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本项目在结算款的基础上于2020年12月1日前再补偿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500万元;

六、驳回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本判决第五项义务除外。

一审案件受理费6775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82587元,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411253元,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713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7587元,毕节市博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48762元,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49470元,毕节市天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7935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27
发布日期 202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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