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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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偿还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 1319.08元、罚息26.38元及透支利息(利息分段计算:截至2020年11月9日为1080.56元,自2020年11月10日起至透支本金付清之日止,以1319.0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5‰计付); 二、***对***的上述第一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驳回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新都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2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1-10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