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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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卉森新世界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支行贷款本金459,331.64元和利息、罚息【利息计算方式为:1.截止2020年6月12日利息8,801.67元、罚息312.32元;2.以本金459,331.64元为基数,按照《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中国银行温江支行借款借据》约定的利息(含罚息)标准,从2020年6月13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利率、罚息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江支行支付律师费42,160元; 三、被告成都卉森新世界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53元,由***、***、成都卉森新世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0-12-15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