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繁吉霖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成都繁吉霖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878元及资金利息(资金利息以1878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至付清欠款时止)。 二、驳回原告成都繁吉霖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成都繁吉霖商贸有限公司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货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