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裁定书

发布于:2021-0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车牌号为川A8××××的车辆予以查封,限额100000元,期限为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二年。

二、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自愿以价值在100000元限额内的保单提供担保,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杨宗强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如申请人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裁判日期 2020-09-07
发布日期 202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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