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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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德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成都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给付原告西昌市川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60000元; 二、由被告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西昌市川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64元,减半收取12382元,由被告成都东南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1-18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