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港联不动产服务(武汉)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港联不动产服务(武汉)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715.53元; 二、驳回原告港联不动产服务(武汉)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原告港联公司预交),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2-28 |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