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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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商投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华岳集团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3599844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华岳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120000元、担保费22000元; 三、驳回原告华岳集团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商投石化有限公司负担5050元,由被告***负担435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