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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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778195.05元,利息52342.08元,复利933.58元(利息、罚息、复利从2020年12月14日起按合同约定计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有权就***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路××花园××区(金安大厦)3102复式单元、鼓楼区××路××侧××花园××区连接体地下一层08车位【产权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权第0××8号】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认的债权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77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688.5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