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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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苏州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湖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湖分公司物业服务费2365元、公共能耗费300元,合计人民币2665元。 二、驳回原告苏州万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湖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