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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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成都里程置业有限公司 四川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成都市银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国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6民初10294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即“成都市银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四川国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13749元”、“成都市银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四川国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以713749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9日始计算判决确定的款项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若未按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占用费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成都市银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四川国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质保金111618元”; 二、撤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18)川0116民初10294号民事判决第三、五项,即“成都里程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款及资金占用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驳回四川国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四川国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的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12956元,由四川国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478元,成都市银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64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