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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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成都洪亚铝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成都洪亚铝业有限公司货款本金2734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2734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从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给付货款本金,则违约金计算至货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成都洪亚铝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870元(已减半),由***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