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九盈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32民初1088号

原告:成都九盈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建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璐,公司董事长。

原告成都九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5月6日立案。被告***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向原告成都九盈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成都九盈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成都九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成都九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皙

人民陪审员何霞

人民陪审员张蔚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罗茜

裁判日期 2019-11-22
发布日期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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