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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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九盈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新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32民初1088号 原告:成都九盈科技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建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第三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璐,公司董事长。 原告成都九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5月6日立案。被告***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需公告送达。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向原告成都九盈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成都九盈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本案按成都九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成都九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皙 人民陪审员何霞 人民陪审员张蔚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罗茜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