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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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鸿昌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吉水县人民法院(2020)赣0822民初2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吉水县人民法院(2020)赣0822民初27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江西鸿昌置业有限公司收到本判决后十日内向***、***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以438,463元为基数按每日0.01%的标准从2015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办理权属登记需要由被上诉人提交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且书面通知上诉人办理之日止);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87.88元,均由江西鸿昌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