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全荣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天盾特种水泥有限公司
额敏县华龙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901民初3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水泥款126900元及利息27410.4元。

二、变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2018)兵0901民初3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水泥款190000元及违约金19,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付清。

三、维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2018)兵0901民初30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24元,由被告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垫付),二审案件受理费5105元(上诉人***已垫付1719),被上诉人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5105(上诉人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338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0-26
发布日期 2021-01-2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