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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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2019)兵0901民初3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水泥款126900元及利息27410.4元。 二、变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2018)兵0901民初3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水泥款190000元及违约金19,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付清。 三、维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2018)兵0901民初30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524元,由被告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垫付),二审案件受理费5105元(上诉人***已垫付1719),被上诉人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5105(上诉人江西省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338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26 |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