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钢铁有限公司 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市丰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46007.99元; 二、被告青岛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市丰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1946007.99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1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905.5元,由被告青岛钢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上述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