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钢铁有限公司
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青岛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市丰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946007.99元;

二、被告青岛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青岛市丰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1946007.99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20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青岛钢铁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11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3905.5元,由被告青岛钢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上述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7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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