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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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塔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凯盛设计院支付工程款36588846.04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8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至2019年3月13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凯盛设计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053.89元,由塔南公司负担,凯盛设计院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599.11元予以退还(此款已由原告垫付,待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8 |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