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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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塔南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凯盛设计院支付工程款36588846.04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8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至2019年3月13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凯盛设计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053.89元,由塔南公司负担,凯盛设计院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7599.11元予以退还(此款已由原告垫付,待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裁判日期 2019-08-28
发布日期 202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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