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兵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金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阿拉山口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兵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504,989.92元; 二、被告阿拉山口综合保税区金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给付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97.00元,由被告新疆兵团工业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30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