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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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对被保全人山西潞宝兴海新材料有限公司名下在银行的存款2万元以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或被保全人名下的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或被保全人名下的不动产、设备、债权和股权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
裁判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