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其兴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三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32民初2589号 原告:四川三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郭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垚垚,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梦颖,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其兴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胡皓,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三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其兴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三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25486元。 本案按四川三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杜进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朗召初 书记员杨丽萍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