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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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四川尊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与四川尊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汽车租用服务协议》; 二、四川尊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退还保证金3000元; 三、登记在四川尊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川A×××××车辆为***所有;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友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5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负担100元,四川尊合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25元,友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4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