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
四川省仁寿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省骨科医院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104095元(已扣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公司垫付款30000元与被告四川省仁寿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垫付款4261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被告四川省仁寿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31150.45元(已扣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寿支公司垫付款30000元与被告四川省仁寿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垫付款4261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67元,由被告四川省仁寿县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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