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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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四川省烟草公司攀枝花市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江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23429.49元及利息(以123429.49元为基数,从2013年12月10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业间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 二、驳回江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7元,鉴定费53767元(47759元、6008元),由江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944元、鉴定费50284.24元,合计51228.24元;由四川省烟草公司攀枝花市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303元、鉴定费3482.76元,合计4785.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4 |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