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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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襄阳市金运通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将被申请人***驾驶的车牌号为鄂F×××**临重型平板货车(后背悬挂号牌鄂F×××**临轻型栏板货车)予以扣押,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垫付。(若申请人提起诉讼,其可以将费用的承担主张纳入诉请,由审理法院最终裁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1-01-25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