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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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爱生雅(青岛)包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第529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变更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第52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青岛合兴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爱生雅(青岛)包装有限公司租赁物价值损失1526744元; 三、变更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第52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青岛合兴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爱生雅(青岛)包装有限公司租金损失2376000元。 四、驳回爱生雅(青岛)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58800元,由上诉人青岛合兴包装有限公司负担39396元,由被上诉人爱生雅(青岛)包装有限公司负担19404元;鉴定费240000元,由上诉人青岛合兴包装有限公司负担144000元,由被上诉人爱生雅(青岛)包装有限公司负担96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173元,由上诉人青岛合兴包装有限公司负担34956元,由被上诉人爱生雅(青岛)包装有限公司负担1721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