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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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镇江同达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77000元; 二、被告镇江同达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就上述债务在对被告***、***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7420元,由原告***负担341元,被告***、***负担70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29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