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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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岚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亮花李×医疗费等共计67157.2元(已垫付的10000元在给付时予以抵扣)。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54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负担1479元,由原告李亮花李×负担75元。 以上执行项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直接打到原告李亮花李×卡号为62128055200********×××的银行卡中。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