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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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双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越美集团有限公司 双双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浙0602执恢3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602民初537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原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与被执行人双双集团有限公司、越美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双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晓美、寿国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执行案号为(2016)浙0602执4292号〕。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了本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陈晓美(曾用名陈小梅)名下的位于诸暨市××街道××路××幢××单元××室(含车库)、2幢东302室的房地产,拍卖款为2816000元,扣除本案案件受理费1761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30560元,买受人垫付的陈晓美应缴纳的过户税费84480元,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评估费8511元,本案对陈晓美的罚款1000元,余款2510265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次恢复执行案件已执行完毕,(2016)浙0602执4292号执行案件尚未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