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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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支付209700元以及自逾期之日即2016年4月11日起至拖欠款项支付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利率计算支付利息。 二、驳回原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收取76541元,保全费收取5000元,共计81541元,由原告四川宏业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承担78000元,由被告成都怡和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354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6 |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