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江苏德尔森汽车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41728元(被告保险公司已垫付的10000元应从中予以扣减,原告获得赔偿同时返还被告***垫付款105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4元,减半收取2602元,由原告***负担186元,被告江苏德尔森汽车有限公司负担24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21
发布日期 202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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