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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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 丹阳市丹北镇辉耀配载服务部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扬中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丹阳市丹北镇辉耀配载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扬中市分公司欠款21318.8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7年10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扬中市分公司负担1050元,被告丹阳市丹北镇辉耀配载服务部、***负担5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