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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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睢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睢宁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苏0324执恢91号 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赵华、鲍丹、刘一江、王饮: 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申请执行赵华、鲍丹、刘一江、王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364689.79元。经本院立案受理,现已强制执行到位364689.79元,利息0元,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利息)0元(未执行到位的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放弃)。至此,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东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5)睢商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原执行案号:(2019)苏0324执2699号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