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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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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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中盐安徽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货款140462754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4046275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的标准,自2018年2月9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中盐安徽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2324.5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17324.57元,由中盐安徽红四方锂电有限公司负担273324.57元,湖北新楚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4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09 |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