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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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市四达邮币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市四达邮币社向原告***偿还借款127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254000元、逾期利息(以127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市四达邮币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1-01-27 |